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华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四条 学生评定奖助学金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时限范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3. 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4.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
5.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 正常注册,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第五条 校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当年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加上一学年或学期的奖助学金评定。
第二章 国家、省奖助学金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奖学金的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按照学院学生总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具备的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学习成绩排名、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 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一条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我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需具备的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2.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前列。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三节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吉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我校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十二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除需具备的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2.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学习成绩排名、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前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本专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第四节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旨在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解决他们的部分生活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与学院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占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除需具备的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外,还须为我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第三章 学校奖助学金
第一节 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条 专业奖学金旨在鼓励师范、农林、体育等艰苦专业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专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5%;二等专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10%;三等专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85%。
第三十二条 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留降级学生在留降期间,取消获评专业奖学金资格。因特殊理由允许缓考者,可以参评专业奖学金,但学习成绩按85%计入。
第三十三条 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均评定三等奖学金。
第二节 优秀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优秀奖学金旨在鼓励理工、文科、艺术、医学等专业(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6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5%;二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4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10%;三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20%。
第三十六条 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留降级学生在留降期间,取消获评优秀奖学金资格。因特殊理由允许缓考者,可以参评专业奖学金,但学习成绩按85%计入。
第三十七条 最后一学年全年实习的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定优秀奖学金,增加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总数可占毕业生总数的10%;其他专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定优秀奖学金。
第三节 创新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创新奖学金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全面提高学生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
第三十九条 创新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条 评定创新奖学金除须具备奖助学金基本条件外,学生还要获得学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A类、B类、C类赛事相关奖项。
1. A类: 教育部、团中央主办的比赛;
2. B类: 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团体性、综合性比赛;文体艺术类审核通过的比赛;
3. C类:教育部、教育厅等上级行政部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个人、单项比赛;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
第四十一条 创新奖学金根据学生获奖等级,以项目为单位对学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国家级A类比赛一等奖,每项目奖励3000元;
2. 国家级A类比赛二等奖、B类比赛一等奖,每项目奖励2000元;
3. 国家级A类比赛三等奖、B类比赛二等奖,每项目奖励1500元;
4. 国家级B类比赛三等奖、国家级C类比赛一等奖、省级A类、B类比赛一等奖,每项目奖励1000元;
5. 国家级C类比赛二等奖、省级A类、B类比赛二等奖,每项目奖励800元;
6. 国家级C类比赛三等奖、省级A类、B类比赛三等奖、省级C类比赛一等奖,每项目奖励500元;
7. 省级C类比赛二、三等奖,每项目奖励200元。
第四十二条 同一学年不同项目创新奖学金可以兼得,同一比赛项目不同等级获奖取最高额度。
第四节 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旨在鼓励学习成绩较上一学期有较大进步的学生继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第四十四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5%。
第四十五条 评选标准为学生按奖学金评定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与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的差额降序排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5%,且评定学期无补考情况。
第四十六条 大一学生第一学期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最后一学年全年实习的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其他专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学习进步奖学金;前一学期有缓考情况者不参评学习进步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可以兼得优秀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第五节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优秀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优秀奖学金旨在鼓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优秀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5%;二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10%;三等优秀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占同专业同年级总人数20%。
第四十九条 学期考试、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留降级学生在留降期间,取消获评奖学金资格。因特殊理由允许缓考者,可以参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优秀奖学金,但学习成绩按85%计入。
第五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最后一学年全年实习的学生,最后一学年不评定优秀奖学金,增加优秀毕业生评选指标,总数可占毕业生总数的10%;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定优秀奖学金。
第六节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助学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助学金旨在鼓励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前往合作外方学校进一步学习深造。
第五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前往外方学校学习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留学助学金每学年评审发放一次,资助标准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学费与非中外合作办学同专业学费的差额。
第五十四条 欠缴学校学费或出国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外方学校学习的学生,取消获得留学助学金资格。
第四章 社会奖助学金
第五十五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捐资者的意愿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评定社会奖助学金除须具备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捐资方提出的其它资助条件。
第五十八条 社会奖助学金评定形式遵照捐资者的意愿来执行。具体形式有:
1. 一次性奖励、资助:即捐资者一次性确定捐资总额。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年发放;
2. 分次奖励、资助:即捐资者分阶段捐资,学校根据其意愿提供奖励、受助学生名单及个人奖励、受助金额,逐次发放。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五十九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条件、评定人数、资金额度、专业要求、评选范围等要求,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六十条 本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审核: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各项条件,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推荐人选,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十二条 学校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学院推荐人选资格,报学生工作处处长办公会议审核,提出全校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获选学生候选人,面向全校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时发放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同时颁发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再分配,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管理,认真做好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十六条 要加强获奖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19年6月5日